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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土地建房,未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2005年购买了30亩土地,造房子用去18亩土地,余下12亩,那余下的12亩土地是否要交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和房产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来计算。 计税价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若企业没有采用新会计准则,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如果30亩地土地使用权都记入了房子的价值,则余下的12亩也要交房产税;如果只有18亩土地使用权记入了房子的价值,则12亩不交房产税。 如果该企业采用新会计准则,则在执行日,能将30亩土地与房子价值分开的,则30亩地都不交房产税,若难以分开,或者只能将余下的12亩土地分开,则余下的12亩土地不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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