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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外购房屋装修费支出的账务处理
案情简介:某公司2009年8月份外购新的办公用房,至12月份装修完毕并搬入,发生的装修装饰费420000元,公司账户处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进行了摊销,2012年12月摊销完毕。2013年8月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认为该项业务处理不妥,要求该公司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及滞纳金。 税法分析:如果装修费是购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如果装修费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修理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应当区分情况房屋装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房产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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