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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5000元起征点实施后,10月居然申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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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5000元起征点实施后,10月居然申报不了?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法迎来第7次修订!! 新个税法上调免征额 首先必须得说明一下,标题虽然用了“起征点”这个词,但实际上正确的税务术语应该叫“免征额”。 科普: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回事,这个事儿吧纠正了很多遍,基本上成了一桩公案了。税务部门天天纠正,但媒体大众并不领情,大家都说习惯了,甚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也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QQ鱼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5日上午9时克强总理的报告)。所以这里标题也随大众叫法了。但这里提醒各位童鞋们,专业的说法应该用“免征额”。 虽然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为了减负提前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执行5000元标准: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所以,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到5000元。 申报个税时发现异议 喜大普奔!很多小伙伴儿都提前搬了小板凳坐等,结果等到10月份申报个税时,问题就来了! 发现10月份个税申报系统里竟然还是按旧的3500免征额,而不是按新的5000元。 某公司是每月15日申报个税,此时HR和财务小伙伴儿都晕了,讨论半天,有两种意见: 种意见: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按税法规定应报的上月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该是11月15日申报10月个税时才会执行5000元新标准; 第二种意见: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已经是新个税法说的10月1日之后了,那10月15日就应该执行新的5000元标准啊!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争论不已。 每次上调时都会重演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其实这事儿每隔几年就轮回一次;个税法修订7次了,起征点也调整多次,每次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我们先回顾一下2011年9月1日执行的个税法第6次修订时,起征点从2000调整到3500,新闻媒体的报道: 部分地方未提高个税起征点被指对抗中央政令 2011-09-13 13:50:00新华网 部分地方地税局拒提个税起征点仍按2000元起征 2011年09月12日04:35广州日报 多地未提高个税起征点律师呼吁多收税款应该退回 2011年09月13日10:04光明日报 无法按新标准扣税? 2011年09月14日04:48人民网 新闻媒体报道够吓人的,“拒不提高”“律师呼吁应退回”……甚至直接用了“对抗中央政令”这样的词语! 但后来又出来辟谣,税务发话实际上是企业搞错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税法到底怎么规定的? 余清泉提示:无论是个税法,还是以前国税总局对个税法修订时调整的细则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01 个税法对个税扣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简化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这个原则一直是明确和一致的,例如旧的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是同样的“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原则。 正因为个税法规定是“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的规则,所以正常来说个税申报系统会认为: 新标准执行当月只是代扣,要到次月才会按新标准报税; 所以,正常理解是支持上面争议的种意见的: “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按税法规定应报的上月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该是11月15日申报10月个税时才会执行5000元新标准。” 02 国税总局对个税法修改后细则(2011) 由于2018年的细则还没出,我们先看看历史经验。 以2011年9月1日个税法调整为例,当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实施细则: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6号文重点两层意思: 首先,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不要和“人事归属月”混淆(我们HR经常下发薪,这个和实际支付月不一致,容易搞混); 其次,以调整施行日为界分;之前按旧标准,之后按新标准,就清楚了。 其实税务执行的原则是一贯的,如果我们将文件中“2011年9月1日”这个换成新个税法调整施行的2018年10月1日,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是2018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实际发放的,按照3500元旧标准报税,哪怕是在10月15日报的; 如果是2018年10月1日之后才实际发放的,按照5000元新标准报税。 为什么很多企业会搞错? 专家提示,政策厘清之后,我们看看实务。 关于报税,有两个重要的实操问题: 01 财务实操问题 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时点:代扣点、申报代缴点。 代扣时点:代扣个税一般是随着单位实际发薪日,而每家单位工资支付习惯都不一样,实际中发薪日既然有上半月的(典型如5日、10日),亦有下半月的(典型如20日、25日等); 申报代缴时点:由于税法明确规定了“次月15日内”,有很多公司都习惯性地确定为15日报税截点。 如果代扣时点(发薪日)是在下半月15日后的,则会错过当月个税申报代缴时点,只能次月申报,则符合税法规定,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如果代扣时点(发薪日)是在上半月15日前的,则会出现两种操作情况,一种操作是延到次月申报,即税法规定的“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但也有很多的企业会错误地赶在当月个税申报代缴时点之前报了,即形成了“当月代扣,当月申报代缴”。这第二种操作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其实是财务操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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